西安1例入选!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公布
今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西安市检察机关办理的1起案件入选!
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省委、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要守护好黄河母亲河、守护好我国中央水塔、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在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陕西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牢记“国之大者”,依法能动履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生态环境检察办案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涵盖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固体废弃物污染、水污染防治、荒漠化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方面内容。本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本批案例展示了陕西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等中心大局方面的工作成效。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办理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沋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堆放污泥行政公益诉讼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办理了王某、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办理了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丹江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荒漠化综合防治方面,办理了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治土地荒漠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二是加强融合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王某、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成立了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办案团队,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推动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并就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形成了打击、监督、预防、修复“四位一体”保护格局。
三是强化协同配合,凝聚保护合力。积极拓展“检察+”工作格局,如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丹江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建立了“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治土地荒漠化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建立了“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四是注重标本兼治,促进系统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或同类问题,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同类问题系统治理。如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丹江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全区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生活污水溢流问题,推动地方政府对全域范围内的污水溢流问题通过PPP项目的方式进行全面治理,并从污水溢流问题延伸至围垦河道、非法采砂等破坏丹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治理,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下一步,陕西省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持续深化“三有”争创,更加自觉地发挥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治理作用。紧密围绕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找准履职切入点、着力点,深化办案实践,以质效优先导向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
陕西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
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堆放污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污泥资源化利用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某污水处理厂位于黄河流域最大支流的渭河沿岸,毗邻灞渭车游湿地,负责西安国际港务区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由某区管委会与甲水务公司采取BOT经营模式合作建设。该厂所产生污泥由乙环保科技公司按约定外运制砖,污水无害化处理后排放至渭河。2021年3月,因乙环保科技公司违规处置污泥被中央环保督察组发现并通报,此后至2021年9月间,污水处理厂产出的污泥均违规堆放在厂区临时储蓄池内,该储蓄池已做了防渗透、防污染处理,污泥量约3900吨。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10月12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灞桥区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办理,通过走访行政机关、调取污水处理厂运营资料,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同时,还发现甲公司因于2019年12月擅自将污水处理厂一期设备进行资产抵押被取消特许经营权后,某区管委会委托丙公司实施临时接管,资产抵押事宜未得到妥善解决,临时接管后未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资源再利用项目于2021年9月建成并运营后,亦未就运营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可能存在国有财产流失问题。
2021年12月16日,灞桥区检察院组织某区管委会及农林水务、市容环境等部门召开了圆桌会议,就违法事实、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整改措施等进行了磋商。磋商后,因相关问题整改难度大,行政机关工作进度较为缓慢,2022年6月1日,灞桥区检察院向某生态环境部门、某区管委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某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污泥违规堆放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建议某区管委会对污水处理厂及污泥资源再利用项目未经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厂设备违规抵押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区管委会就处置非法堆放的污泥进行公开招标,投入190余万将厂内堆存的3935.98吨污泥外运,进行资源化处理。引进重力浓缩+耗氧发酵资源化利用项目,实现新产生污泥在厂处置,将新产污泥加工成花卉营养土对外销售,彻底解决污泥处置能力不足、利用率低等问题,实现污泥问题诉源治理。为杜绝污泥处置不当导致二次污染,灞桥区检察院邀请生态环境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全程参与污泥处置加工整改评估,提出整改意见5条,为规范污泥处置和再生利用提供专业支撑。某区管委会与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出水水质进行监测30余次,均达标;并要求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定期监测并备案。
2022年12月28日,经政府采购程序,某环保公司作为中标人,取得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和污泥资源化处置项目运营权,该公司已于2023年1月正式运营。有关设备抵押问题,某区管委会与某水务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已完成工程结算、财务审计等资产结算评估工作,双方达成了资产解押、移交协议。
【典型意义】
污水处理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针对非法堆放污泥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并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现诉源治理。同时,针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所涉的各个环节开展全链条监督,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隐患和国有财产流失风险,督促行政机关常态化、全方位监管,推动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营,实现辖区城市污水的科学治理。
来源丨陕西检察
制作 | 王媛 编辑丨李嫣
校对丨王梁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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